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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上证50A,东财上证50C: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7-29 11:19    点击次数:101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及《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现将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 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 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 过程及结果发表了法律意见。   经统计,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1 日,本基 金总份额为 331,280,619.30 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176,328,961.5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 资基金法》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表决(通讯方式)。表决结果为:176,328,961.53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 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由基金资产列支的持有人大会会 议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 17:00 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本次大会召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五日 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A、增加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条款    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如下条款: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第 2 项中增加如 下条款: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 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B、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删除 如下条款: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C、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修改如下条款: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 楼 8 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资本:10.0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D、根据前述变更相应修订《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法律 管协议》 文件。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上述变更事项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生 效。自该日起,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备查文件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   (一)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   (二)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藏东财上证 50 指   (三)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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